(2010)嘉善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廖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4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外号“表哥”。1989年5月29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筠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4日晚9时许,经被告人廖某介绍,因赌博输钱的方海明向岑明山借款人民币9万元(6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而方海明未按事先约好日期归还,廖某、岑明山便纠集李平、王建强、岑鹏飞(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将方海明骗至嘉善县魏塘街道东京都宾馆门口后,带其至嘉善县经济开发区逼迫其还钱,后又将其带至陈家浜小区岑鹏飞租房内非法拘禁。期间,李平、王建强用巴掌打、电棍电的方式多次殴打被害人方海明,直到2008年10月5日下午1时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海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岑明山、王建强、李平、岑鹏飞的供述,证人随英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借条、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