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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保字第19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徐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富阳路32号的一间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与林天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富阳路32号的一间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孙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