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陈利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陈利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王利亚。委托代理人:陈卫。委托代理人:赵华杰。被告:陈利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陈利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