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潘维忠与李向前、泮春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维忠,李向前,泮春英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80号原告:潘维忠。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被告:李向前。被告:泮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忠诉被告李向前、泮春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忠撤回对被告李向前、泮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