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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163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老实巷6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杨佳琳,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210200213711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26层N号。法定代表人:林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29元,减半收取32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163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老实巷6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杨佳琳,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大工商企法字2102002137116)。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26层N号。法定代表人:林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兵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29元,减半收取32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О一Ο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