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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甲、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詹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甲(又名程大静),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乙,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某甲之父。上诉人(一审被告):詹某,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某甲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詹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谯民一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本案上诉人王爱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