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毛菊英与韩来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菊英,韩来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毛菊英,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韩来基,男,193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菊英诉被告韩来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菊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判员 陆潇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