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赵现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仙鹏;赵现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0)涉执字第401号 李仙鹏: 赵现成申请李仙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元及利息。 (2)负担申请执行费。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 子账户户名:涉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50×××85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马旭鹏联系电话:890×××6 本院地址:涉县人民法院清泉路邮编:056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