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嘉善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红。委托代理人:刘晓兵。委托代理人:鄢波。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雨果.德利弗。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唐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基工业(嘉善)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