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佳力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与吴青山、吴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青山,永康市佳力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吴天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青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佳力五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表。原审被告:吴天福。上诉人吴青山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佳力五金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天福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吴青山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青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