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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建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键。被告潘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威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姚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