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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田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6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抢夺于2010年8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4日,被告人田某因身上没钱,便预谋抢夺他人财物,并物色作案目标。当日20时许,田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佳华商场,见被害人黄某某带着小孩在该商场门口的童装柜台看衣服,便趁其不备,迅速从右后侧伸手扯断并抢走黄冰玲脖子上带翡翠吊坠的铂金项链(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900元)后逃跑。黄某某边追边喊抢夺,巡逻至此的治安员闻讯追上将田某当场抓获,并缴获赃物项链。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缴获并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