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阙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411号原告:阙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云和镇勤俭村第七村民小组成员,被告原系组长,因被告挪用小组集体的公款归个人经营之用,在小组分红某某致集体帐户中无钱可分,故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强欠原告11000元,被告强借原告资金于法无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徐某某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伟东审 判 员 杨飞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