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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勘察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本市西影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方方,院长。被执行人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山,总经理。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与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勘察费纠纷一案,本院(1999)碑经督字第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999年立案执行,2000年4月25日中止执行。申请人于2010年9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汇丰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恢复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