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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晓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064号原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珊,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回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483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