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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412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云和镇勤俭村第七村民小组成员,被告原系组长,因被告挪用小组集体的公款归个人经营之用,在小组分红某某致集体帐户中无钱可分,故被告于2008年9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强欠原告9000元,被告强借原告资金于法无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0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徐某某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民事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伟东审 判 员  杨飞挺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