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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何某、吴某与何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229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何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申诉人何某与被申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50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华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