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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419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甲起诉称:被告陈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利随本清。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由衢州塞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赛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涂国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原告根据被告陈乙的要求提供现金1000000元现金。被告陈乙出具收条一份。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期间衢州塞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赛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解散和倒闭,担保人涂国红尽其担保责任分期分批为被告代偿了700000元,目前已无代偿能力。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的权某义务的事实。2、收条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事实。3、还款证明一份,拟证明担保人涂国红已经向原告还款700000元的事实。要求余款300000元由被告陈乙自己还清。被告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陈乙于200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利随本清。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由衢州塞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赛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涂国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分别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期间衢州塞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衢州赛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解散和倒闭,担保人涂国红尽其担保责任分期分批为被告代偿了700000元,目前已无代偿能力。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债务。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陈乙在原告催索归还借款未果后,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陈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