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芝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春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窦定凤。被告曹芝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一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