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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元某某、元某某为与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与金某某、陈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某,元某某为与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元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林某某。原告元某某为与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金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0年9月2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某某起诉称:被告金某某、陈某某系夫妻。两被告以办厂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由被告金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由被告林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当时约定准备由被告将浙j×××××轿车一辆抵押给原告,后原告得知该车的银行按揭贷款尚有21万元未还,因此未要求该车作抵押。两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金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判令被告林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元某某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6月25日,被告金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林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事实。被告林某某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无异议。借款30万元是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所借并使用,应由金某某、陈某某偿还,与被告林某某无关。被告金某某、陈某某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元某某提供的证据1、2,经庭审质证,被告林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金某某、陈某某系夫妻。被告金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向原告元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林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金某某借款后至今未还。另查明,对浙j×××××轿车原、被告在2009年6月25日之后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元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金某某应当在原告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金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金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林某某自愿为被告金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林某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亦未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本案的借条虽载明将轿车浙j×××××作为抵押,但双方未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行为并未生效,同时被告林某某对原告提出要求其对3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无异议,故被告林某某应对该借条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某某、陈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元某某借款30万元;二、被告林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金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由被告林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