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榆民一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4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白某某(又名白甲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