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某、陈甲等与黄甲、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陈甲,虞某某、陈甲为与被告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98号原告:虞某某。原告:陈甲。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黄甲。被告:苏某某。被告:黄乙。被告:郑某某。原告虞某某、陈甲为与被告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于2010年9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某某、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某某、陈甲起诉称:被告黄甲、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0日,被告黄甲由被告黄乙、郑某某担保,向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黄甲向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利息按国家法定利率计算;若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全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被告黄乙、郑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指印。后被告未予还款。故请求判令:一、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4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四被告共同支某某师代理费3000元。原告虞某某、陈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二原告及被告黄甲、黄乙、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苏某某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黄甲、苏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黄甲、苏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甲向原告借款时,被告黄甲、苏某某夫妻均在场,并向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说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3、借款协议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黄甲由被告黄乙、郑某某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4、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某某师代理费3000元的事实。被告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甲、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0日,被告黄甲由被告黄乙、郑某某担保,向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黄甲向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利息按国家法定利率计算;若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全部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被告黄乙、郑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并按指印。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后被告未予还款。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活动支某某师代理费3000元,该费用未超过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某准。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某、陈甲与被告黄甲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黄甲欠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按国家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原告要求被告黄甲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因被告黄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二原告借款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借款依法应由被告黄甲、苏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3000元的主张,因原、被告对此已作相应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律师代理费3000元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黄乙、郑某某的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甲、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虞某某、陈甲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10万元自2010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黄甲、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某、陈甲因支某某师代理费所造成的损失3000元;三、被告黄乙、郑某某对上述一、二项的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黄甲、苏某某、黄乙、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步群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玲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