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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戴春弟与张光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春弟;张光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戴春弟。委托代理人王奕琼。被告张光娒。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春弟与被告张光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春弟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春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3元,由原告戴春弟负担。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