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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规划路与湖东二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保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罗欣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国风金百合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