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旭东与徐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东,徐定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25号原告:郭旭东,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徐定华,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旭东诉被告徐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本院依法收取162元,由原告郭旭东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