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萧县石台搬运站与孙素真、杨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萧县石台搬运站,孙素真,杨侠,张祥雨,张小雨,杨金华,丁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石台搬运站。法定代表人:马新玲,该搬运站站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素真(系死者张剑之母),女,l93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侠(系死者张剑之妻),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雨(系杨侠之子),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雨(系杨侠之子),男,199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祥雨、张小雨法定代理人杨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华,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云海,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萧县石台搬运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8)谯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张庆宇提交了2010年10月25日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工商)登记企销字〔2010〕第8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该通知表明,萧县石台搬运站已被准予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企业的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已经终止的证明。亦即自注销登记之日起,该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告消灭。其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如萧县石台搬运站确已注销,因萧县石台搬运站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应由其清算主体继受。张红岩、张庆宇未举证证明萧县石台搬运站的清算主体,也没有清算主体的授权委托,张红岩、张庆宇已不能代表终止的上诉人参加诉讼。故在本案的诉讼中,上诉人萧县石台搬运站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雷 晨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