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74号原告:汤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鹏远,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