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吴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于2005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起诉离婚,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与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时间在六个月之内,且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