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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告人唐丹、唐婷、刘朋伟犯强迫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王红伟,唐丹,唐婷,刘小涛,刘朋伟,王军锋,焦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江涛,男,1986年12月17日生,2005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3月21日释放。2006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9日被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红伟,男,1987年4月9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唐丹,女,1993年8月1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唐爱民,男,1968年6月20日生,系被告人唐丹之父。辩护人买江宁,系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宋奇,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婷,女,1992年4月4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唐胜利,男,1965年3月6日生,系被告人唐婷之父。辩护人曹雪娟,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小涛,男,1984年10月22日生,因犯盗窃罪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苏小军,系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朋伟,男,1986年6月3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浅,男,1964年1月30日生,系被告人刘朋伟亲属。被告人王军锋,男,1985年5月1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焦润博,男,1990年4月25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告人唐丹、唐婷、刘朋伟犯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刘小涛、王军锋犯抢劫罪,被告人焦润博犯窝藏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被告人唐丹及其法定代理人唐爱民、辩护人买江宁、宋奇,被告人唐婷及其法定代理人唐胜利、辩护人曹雪娟,被告人刘小涛及其辩护人苏小军,被告人刘朋伟及其辩护人王浅,被告人王军锋、焦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在西安市萧家村的苹果缘酒吧,认识了在此推销酒的郭某某。同月22日晚,刘江涛、王红伟和被告人唐丹预谋,要将郭某某带至咸阳卖淫。同月23日凌晨2时许,由刘江涛、王红伟从西安市萧家村附近将郭某某强行拉上出租车,拉至咸阳市吴家堡村阳光旅社。在该旅社212房间内,刘江涛、王红伟、唐丹对郭某某进行殴打、拍裸照、威胁、强迫其卖淫,期间刘江涛强行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王红伟强行对郭某某进行了猥亵。同日早晨,唐丹、王红伟打电话将被告人唐婷叫来,将强迫郭某某卖淫的事告诉了唐婷。之后几天,刘江涛、王红伟、唐婷、唐丹将郭某某强行带至咸阳市北门口的火凤凰舞厅跳“黑灯舞”挣钱。期间,刘江涛再次强行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唐婷联系了被告人刘朋伟,王红伟让刘朋伟带郭某某到金桥KTV里卖淫挣钱,后刘朋伟将郭某某带至金桥KTV里准备卖淫时,郭某某趁机打了报警电话。2010年3月27日至同年5月24日,被告人焦润博明知唐丹犯罪后,仍为唐丹提供资金,帮助其藏匿。2009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小涛、王军锋、刘江涛、王红伟四人经预谋,驾驶租来的白色捷达轿车(陕A-5E2**)在西安市华清路立交桥下,将陈慧英抬上车,抢走其仿三星至尊手机一部(价值3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庭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唐丹、唐婷年幼无知、法制观念薄弱、交友不慎,哥们义气思想严重,父母缺少同被告人在思想上沟通,对于其疏于管教,逐步走上犯罪道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人王亚亚、柴清河、余海英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唐丹、唐婷、刘朋伟共同以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迫使她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焦润博明知唐丹犯罪后,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刘江涛、王红伟、刘小涛、王军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江涛、刘小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唐丹、唐婷的辩护人提出的唐丹、唐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意见,经查,唐丹、唐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故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唐丹、唐婷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减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朋伟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江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红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唐丹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唐婷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刘小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刘朋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王军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八、被告人焦润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雷增教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魏书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健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