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乙。被告尹某。原告孙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下半年,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叫尹某亦,现年4周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共同在展××××号以原告名义个体经营“星晨健康大药房”,药房的经营收入由被告父亲负责保管。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展茅街道岳阳公寓3-5号店面房,同时双方又在该店面房内开设了第二家药店“大展大药房”,二家药店平日的经营管理和收入均由被告父亲负责。2010年春节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父亲将第一家药店的经营管理交由原告负责,第二家药店仍由被告父亲负责管理。但没过多久,被告却无理要求原告将第一家药店的经营收入及帐目全部交给被告,原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多次争吵,2010年9月中旬,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辱骂和无理要求,回娘家居住正式与被告分居,后被告虽要求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但态度不诚恳也未有实际行动。为此,原告至今仍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同时,由于被告方面的原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的关系一直紧张,而且至今无法调和。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尹某亦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档案目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购买店面房及生育情况。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04年上半年认识后,一直感情很好,被告真心爱原告。正因为如此,被告把两家药店的法人代表都写上了原告的名字。第二年,双方有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孩子,这给家庭又增加了许多的欢乐。此后,一家人和睦相处,相敬如宾。2010年春节后,原告提出要管理“星晨健康大药房”,被告和父亲并无二话。至今,这家药店还是原告在管理。因为是自家的药店,作为丈夫,被告肯定得过问药店的事情,这被原告误认为是在干涉她的经营管理。当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多次前去请求她回家,但原告一直不愿回家。被告认为,夫妻在生活中有些小摩擦是正常的,这是双方平时的沟通、交流不够所致。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睦;孩子的健康与成长,更离不开父母!被告相信,只要双方真心相爱,坦诚面对,没有过不去的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尹某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展××××号以原告名义个体经营“星晨健康大药房”。2007年购买了展茅街道岳阳公寓3-5号店面房,在该店面房内开设了第二家药店“大展大药房”,二家药店平日的经营管理和收入均由被告父亲负责。2010年春节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父亲将第一家药店的经营管理交由原告负责,第二家药店仍由被告父亲负责管理。此后,原、被告曾为原告管理的药店帐目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9月中旬,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回家未果,原告即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及上述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和婚后较长时间里一直感情较好,今年以来,双方因经营帐目和生活琐事争吵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在诉讼中也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持不愿离婚的理由成立,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蒋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