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车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第1号原告:车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