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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车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第1号原告:车某。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于201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