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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         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徐子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佳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