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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章某某与包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上诉人包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0)金兰商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基于让与人郭俊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享有的债权基于原沙石转让合同产生,解决本案需先解决其与郭俊之间的沙石转让合同纠纷。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让与人郭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圣   香审 判 员 丁予兴审判员刘建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   健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