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693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必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月利息1.5%,原告经过多次催讨,被告已经归还本金,但是利息迟迟不还,2010年2月6日被告在派出所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利息3225元,并约定于2010年10月3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郑乙支付原告利息3225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待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欠条1张,待证被告郑乙欠原告郑甲借款利息3225元并约定于2010年10月30日前还清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列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待证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基于上列诉讼证据的认证和庭审中原告方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下半年被告郑乙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郑甲借款33000元,当时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08年被告归还了全部借款并把借条收回,但尚欠3825元利息没有付清,后被告陆某某原告支付了共计600元的利息款。2010年2月6号,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在西关派出所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郑甲利息3225元(叁仟贰佰贰拾伍元)该利息于2010年10月30日前还清”。期满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3225元利息。本院认为据原告所举证据,被告郑乙尚欠原告郑甲的借款利息数额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债务应当依法清偿,被告到期未支付原告利息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当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郑甲利息计人民币3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必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敬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