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韦福珍、王德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福珍,王德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福珍,绰号韦老水,男,1969年6月1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9月13日由六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德友,绰号王培子,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2010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到六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福珍、王德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福珍、王德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至10月间,韦福珍、王某某(已判刑)、王德友3人先后在叶集试验区王德友经营的秀水湾大浴场及胡国庆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1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4-10人,涉案赌资数万元。韦福珍、王德友、王某某抽头累计30000余元,3人均分,各分得11000余元。另查明,2010年1月3日,王德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尤某某、李某某、台某某、王某1、朱某某、桂某某、窦某某、田某、胡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举报信,霍邱县人民法院(2010)霍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福珍、王德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几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公诉机关认为王德友系从犯的公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德友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两被告人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韦福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德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福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刑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德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韦福珍、王德友的违法所得各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