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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平均,男,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