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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狄洪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洪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洪林。2008年2月因盗窃罪被广东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洪林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6日凌晨0:30时许,被告人狄洪林在嘉善县魏塘街道中山西路异域地带网吧上网,乘网吧工作人员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拆卸该网吧内电脑主机箱,窃得11台电脑机箱内的内存条(金士泰牌,2G)和酷睿双核CPU(intelE5300)各11个,价值人民币6633元,后将上述物品销赃至海宁市硖石镇高新电脑城超越电脑经营部,得款人民币375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狄洪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春山的陈述,证人崔北兵、周清峰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洪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狄洪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狄洪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狄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