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938-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938-1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傅某某的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傅某某(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文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来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