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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胡某某、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胡某某,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曹某,海宁××××邻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631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许村镇××郭家组。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曹某。被告:海宁××××邻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许村镇××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原告马某某申请,追加杨某某、曹某、海宁××××邻居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好××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被告胡某某、绿××公司为此债权担保,后被告曹某又出具承诺书,自愿成为上述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债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五被告均未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杨某某、曹某、好××公司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28200元(暂计至2010年7月12日,之后继续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胡某某、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杨某某、曹某逮捕,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察之中。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水良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