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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天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湘江与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湘江,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天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湘江,男。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人赵湘江与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