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松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宿松县复兴粮油管理中心站与方洁泉、方桂初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复兴粮油管理中心站,方桂初,方结泉,方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松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复兴粮油管理中心站。法定代表人吴学武,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方桂初,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方结泉,男,45岁,汉族。被执行人方祥华,男,44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松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桂初、方结泉、方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桂初、方结泉、方祥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结泉在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1年元月1日始扣留被执行人方结泉工资(奖金)收入至满60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默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