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40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孙某某、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孙某某,金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406-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金某某(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某某(金)的财产在65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某某(金)限额在65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良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