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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埇民一初字第038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明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埇民一初字第03856号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8650210-8.法定代表人:张荣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道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明星,男,汉族,1970年4月9日,高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