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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与夏甲、夏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夏甲,夏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江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室。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被告夏甲。被告夏乙。原告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公司)诉被告夏甲、夏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郁莺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甲、夏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晨公司诉称:2010年8月22日,被告夏甲驾驶被告夏乙所有的皖h×××××号车辆(皖h×××××挂车)在杭州市下沙学源路、文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新晨公司所��的浙a×××××号车辆损坏,原告为此花费人民币7050元,该事故经杭州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夏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甲、夏乙赔偿原告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夏甲、夏乙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新晨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杭州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被告夏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及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2、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险定损报告1份、定损照片3页,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及受损部位的情况。3、杭乙和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发票1份和应某劳某某单1份,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花费的车辆修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夏甲、夏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被告夏甲、夏乙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8月22日18时夏甲驾驶皖h×××××号大货车(挂车皖h×××××号)在杭州市××、××路路口由南向北直行弯道处与左侧何某驾驶的浙a×××××号大客车某某相撞,造成皖h×××××号车辆(挂车皖h×××××号)左前侧、浙a×××××号车辆右侧及前侧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夏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50元。另查明,皖h×××××号车辆和皖h×××××号挂车登记在被告夏乙名下。又查明,皖h×××××号车辆和皖h×××××号挂车均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本院认为,公民、国家、集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损坏其财产的,应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某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皖h×××××号车辆和皖h×××××号挂车均未投保机���车强制保险,故由机动车所有人夏乙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行赔偿,本案原告诉请并未超出该限额,故夏乙应全额赔偿。被告夏甲驾驶h81819号大货车(挂车皖h×××××号)违章变道造成本次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乙赔偿原告杭州××晨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7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夏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夏乙、夏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代理审判员郁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闫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