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79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曾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催讨未还款。现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曾某答辩称,借款属实,要求分期偿还。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待证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