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与祝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祝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939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503222-3,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楼××号。代表人:俞某。委托代理人:林甲。被告:祝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中国×××)诉被告祝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的委托代理人林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某某、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08年4月28日,被告祝某某因购买房产向原告申请贷款170万元,被告李某某承诺对被告祝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08年5月13日,被告祝某某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8年温国字7251072号《购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70万元,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5%,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时,利率调整方式按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期限为120月,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本金14166.67元,利息逐月递减,还款日为每月5日。被告祝某某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技术开发区××路××楼××室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8年5月14日,原告将170万元付至指定收款人林乙华账号。被告祝某某归还至2010年5月5日的本息,从2010年6月5日起,被告祝某某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祝某某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祝某某、李某某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59999.92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总计22201.45元(月利息4.95‰、逾期月罚息7.42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0年9月15日止)。3.判令变卖或者拍卖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技术开发区××路××楼××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祝某某、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房借款合同、房产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借款借据、对账单明细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祝某某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祝某某提供房产作抵押,并办理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被告已累计三期以上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及罚息,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被告祝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其与被告祝某某共同偿付欠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与被告祝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2008年温国字7251072号《购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祝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借款本金1359999.92元、利息、逾期利息(算计2010年9月15日为22201.45元,从2010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若被告祝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祝某某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技术开发区××路××楼××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23657号,建筑面积:164.75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70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被告祝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