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钱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钱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768号原告詹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詹某某与被告钱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阳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某某诉称,2009年6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立下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以2分计算。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钱某某、方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钱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方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归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某某、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詹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钱某某、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阳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