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仁尧、徐伟良等与凌关信、郭雅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凌关信,郭雅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徐仁尧。原告:徐伟良。原告:金红芬。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宝富。被告:凌关信。被告:郭雅美。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德江。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诉被告凌关信、郭雅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凌关信、郭雅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