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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仁尧、徐伟良等与凌关信、郭雅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凌关信,郭雅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徐仁尧。原告:徐伟良。原告:金红芬。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宝富。被告:凌关信。被告:郭雅美。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德江。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诉被告凌关信、郭雅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申请撤回对被告凌关信、郭雅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尧、徐伟良、金红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