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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47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密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780号罪犯李密,于四川省古蔺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了(2006)甬鄞刑初字第409号��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37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受单项记功、单项表扬各一次;2012年受单项记功、单��表扬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密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