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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4.6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钟伟志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诉讼代理人邹选平,男,博罗县长宁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罗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博罗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以愿意和被告复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与被告复合,有利社会的和谐发展,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陈龚东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梁焕荣 关注公众号“”